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9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9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俊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俊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俊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黃俊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3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4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業已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