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0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0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顏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400號、103 年度執字第9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基準;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此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且無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定不得合併處罰之情形,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為正當。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固前經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659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惟受刑人既有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3 罪應合併定執行刑,則前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等罪責之應執行刑。然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仍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即不得重於有期徒刑10月(計算式為:附表編號2 、3 所示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加計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共為有期徒刑10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刑,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 月,如易│有期徒刑6 月,如易│有期徒刑3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千元折算1 日。 │千元折算1 日。 │千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09月29 日 │103 年04月06日 │103 年04月09日 │ ├─┬────┼─────────┼─────────┼─────────┤ │確│ 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偵│103 年度簡字第1665│103 年度訴字第659 │103 年度訴字第659 │ │決│查、自訴│號(臺南地檢103 年│號(臺南地檢103 年│號(臺南地檢103 年│ │ │機關年度│度毒偵字第882號) │度毒偵字第1005號)│度毒偵字第1005號)│ │ │案號) │ │ │ │ │ ├────┼─────────┼─────────┼─────────┤ │ │確定日期│103 年08月25 日 │103 年10月14日 │103 年10月1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註 │ │編號2 、3 曾經以103 年度訴字第659 號判│ │ │ │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