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 原告
-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維欣
- 訴訟代理人
- 黃于軒律師
- 被告
- 鄭郁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有關被告鄭郁文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被告鄭郁文應與張文毅、林俊宇、譚立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42,78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略以:被告鄭郁文與張文毅、林俊宇、譚立偉、許文龍五人於95年間,涉及藉由原告「3.5G設備-中小尺寸機台改造工程」假交易行為,以掏空原告之資產等情,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告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向被告鄭郁文請求連帶損害賠償42,787,500元。另因被告等之共同侵權行為,另致原告依法申報之營業稅發生漏報之情事,致遭裁罰之金額尚屬未定,原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保留關於此部分給付範圍之聲明。
㈢、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鄭郁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鄭郁文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因被告鄭郁文死亡,而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