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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45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鄧希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45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卓金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104年度偵字第968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受理後(104年度審易字第1264號)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卓金宏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及外包裝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卓金宏明知愷他命、硝甲西泮及XLR-11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4年5月某時,在新竹「巴塞隆納」酒店,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酒店小姐,以新臺幣一萬元之代價,購買如附表所示之3包愷他命、5瓶愷他命及含第三級毒品成分硝甲西泮及XLR-11之咖啡包毒品3包,總純質淨重達二十公克以上,而非法持有之。

二、證據

㈠、被告卓金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W酒店服務生鄭明智於警詢之證述。

㈢、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愷他命3包、5瓶及含第三級毒品成分硝甲西泮及XLR- 11之咖啡包毒品3包。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卓金宏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人類身心,竟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為數不少之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非但戕害個人身心健康,亦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險性,另審酌被告前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可,犯後自始坦認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扣案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及XLR-11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之;另上開包裝愷他命毒品之外包裝,係供包裹上開愷他命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勢必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之一部分,一併沒收之。

四、適用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鄧希賢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外觀│      檢驗結果        │沒收依據  │
│    │及送驗說明  │                      │          │
├──┼──────┼───────────┼─────┤
│1   │白色粉末結晶│愷他命,純度約 79.10% │刑法第38條│
│    │,檢驗前淨重│,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第1項第1款│
│    │8.974 公克,│7.098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  │                      │          │
│    │8.946 公克  │                      │          │
├──┼──────┼───────────┼─────┤
│2   │白色粉末結晶│愷他命,純度約 81.72% │刑法第38條│
│    │,檢驗前淨重│,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第1項第1款│
│    │9.209公克, │7.526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  │                      │          │
│    │9.171公克   │                      │          │
├──┼──────┼───────────┼─────┤
│3   │白色粉末結晶│愷他命,純度約 75.13% │刑法第38條│
│    │,檢驗前淨重│,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第1項第1款│
│    │9.078公克, │6.820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  │                      │          │
│    │9.036公克。 │                      │          │
├──┼──────┼───────────┼─────┤
│4   │白色結晶粉末│愷他命,純度約 73.84% │刑法第38條│
│    │壹瓶,檢驗前│,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第1項第1款│
│    │淨重 7.610  │5.619公克。           │          │
│    │公克,檢驗後│                      │          │
│    │淨重 7.580  │                      │          │
│    │公克。      │                      │          │
├──┼──────┼───────────┼─────┤
│5   │白色結晶粉末│愷他命,純度約 75.49% │刑法第38條│
│    │壹瓶,檢驗前│,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第1項第1款│
│    │淨重 4.351  │3.285公克。           │          │
│    │公克,檢驗後│                      │          │
│    │淨重 4.322  │                      │          │
│    │公克。      │                      │          │
├──┼──────┼───────────┼─────┤
│6   │白色結晶粉末│愷他命,純度約 79.58% │刑法第38條│
│    │壹瓶,檢驗前│,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第1項第1款│
│    │淨重 4.634  │3.688公克。           │          │
│    │公克,檢驗後│                      │          │
│    │淨重 4.613  │                      │          │
│    │公克。      │                      │          │
├──┼──────┼───────────┼─────┤
│7   │白色結晶粉末│愷他命,純度約 72.31% │刑法第38條│
│    │壹瓶,檢驗前│,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第1項第1款│
│    │淨重 0.425  │0.307公克。           │          │
│    │公克,檢驗後│                      │          │
│    │淨重 0.402  │                      │          │
│    │公克。      │                      │          │
├──┼──────┼───────────┼─────┤
│8   │白色結晶粉末│愷他命,純度約 76.96% │刑法第38條│
│    │壹瓶,檢驗前│,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第1項第1款│
│    │淨重 3.215  │2.474公克。           │          │
│    │公克,檢驗後│                      │          │
│    │淨重 3.201  │                      │          │
│    │公克。      │                      │          │
├──┼──────┼───────────┼─────┤
│9   │銀色咖啡包 1│硝甲西泮              │刑法第38條│
│    │包,檢驗前淨│XLR-11                │第1項第1款│
│    │重 6.604 公 │                      │          │
│    │克,檢驗後淨│                      │          │
│    │重 6.058 公 │                      │          │
│    │克。量微濃縮│                      │          │
│    │250 倍檢出低│                      │          │
│    │於最低定量極│                      │          │
│    │限故無法定量│                      │          │
│    │其純質淨重。│                      │          │
├──┼──────┼───────────┼─────┤
│10  │銀色咖啡包 1│硝甲西泮              │刑法第38條│
│    │包,檢驗前淨│XLR-11                │第1項第1款│
│    │重 6.680 公 │                      │          │
│    │克,檢驗後淨│                      │          │
│    │重 6.068 公 │                      │          │
│    │克。量微濃縮│                      │          │
│    │250 倍檢出低│                      │          │
│    │於最低定量極│                      │          │
│    │限故無法定量│                      │          │
│    │其純質淨重。│                      │          │
├──┼──────┼───────────┼─────┤
│11  │銀色咖啡包 1│硝甲西泮              │刑法第38條│
│    │包,檢驗前淨│XLR-11                │第1項第1款│
│    │重 6.712 公 │                      │          │
│    │克,檢驗後淨│                      │          │
│    │重 6.011 公 │                      │          │
│    │克。量微濃縮│                      │          │
│    │250 倍檢出低│                      │          │
│    │於最低定量極│                      │          │
│    │限故無法定量│                      │          │
│    │其純質淨重。│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456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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