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7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7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威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威毅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威毅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暨受刑人亦聲請就附表編號1、2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