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45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45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卓金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104年度偵字第968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受理後(104年度審易字第1264號)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卓金宏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及外包裝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卓金宏明知愷他命、硝甲西泮及XLR-11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4年5月某時,在新竹「巴塞隆納」酒店,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酒店小姐,以新臺幣一萬元之代價,購買如附表所示之3包愷他命、5瓶愷他命及含第三級毒品成分硝甲西泮及XLR-11之咖啡包毒品3包,總純質淨重達二十公克以上,而非法持有之。
二、證據
㈠、被告卓金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W酒店服務生鄭明智於警詢之證述。
㈢、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愷他命3包、5瓶及含第三級毒品成分硝甲西泮及XLR- 11之咖啡包毒品3包。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卓金宏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人類身心,竟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為數不少之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非但戕害個人身心健康,亦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險性,另審酌被告前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可,犯後自始坦認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扣案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均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及XLR-11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之;另上開包裝愷他命毒品之外包裝,係供包裹上開愷他命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勢必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之一部分,一併沒收之。
四、適用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外觀│ 檢驗結果 │沒收依據 │ │ │及送驗說明 │ │ │ ├──┼──────┼───────────┼─────┤ │1 │白色粉末結晶│愷他命,純度約 79.10% │刑法第38條│ │ │,檢驗前淨重│,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第1項第1款│ │ │8.974 公克,│7.098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 │ │ │ │ │8.946 公克 │ │ │ ├──┼──────┼───────────┼─────┤ │2 │白色粉末結晶│愷他命,純度約 81.72% │刑法第38條│ │ │,檢驗前淨重│,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第1項第1款│ │ │9.209公克, │7.526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 │ │ │ │ │9.171公克 │ │ │ ├──┼──────┼───────────┼─────┤ │3 │白色粉末結晶│愷他命,純度約 75.13% │刑法第38條│ │ │,檢驗前淨重│,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第1項第1款│ │ │9.078公克, │6.820公克。 │ │ │ │檢驗後淨重 │ │ │ │ │9.036公克。 │ │ │ ├──┼──────┼───────────┼─────┤ │4 │白色結晶粉末│愷他命,純度約 73.84% │刑法第38條│ │ │壹瓶,檢驗前│,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第1項第1款│ │ │淨重 7.610 │5.619公克。 │ │ │ │公克,檢驗後│ │ │ │ │淨重 7.580 │ │ │ │ │公克。 │ │ │ ├──┼──────┼───────────┼─────┤ │5 │白色結晶粉末│愷他命,純度約 75.49% │刑法第38條│ │ │壹瓶,檢驗前│,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第1項第1款│ │ │淨重 4.351 │3.285公克。 │ │ │ │公克,檢驗後│ │ │ │ │淨重 4.322 │ │ │ │ │公克。 │ │ │ ├──┼──────┼───────────┼─────┤ │6 │白色結晶粉末│愷他命,純度約 79.58% │刑法第38條│ │ │壹瓶,檢驗前│,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第1項第1款│ │ │淨重 4.634 │3.688公克。 │ │ │ │公克,檢驗後│ │ │ │ │淨重 4.613 │ │ │ │ │公克。 │ │ │ ├──┼──────┼───────────┼─────┤ │7 │白色結晶粉末│愷他命,純度約 72.31% │刑法第38條│ │ │壹瓶,檢驗前│,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第1項第1款│ │ │淨重 0.425 │0.307公克。 │ │ │ │公克,檢驗後│ │ │ │ │淨重 0.402 │ │ │ │ │公克。 │ │ │ ├──┼──────┼───────────┼─────┤ │8 │白色結晶粉末│愷他命,純度約 76.96% │刑法第38條│ │ │壹瓶,檢驗前│,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第1項第1款│ │ │淨重 3.215 │2.474公克。 │ │ │ │公克,檢驗後│ │ │ │ │淨重 3.201 │ │ │ │ │公克。 │ │ │ ├──┼──────┼───────────┼─────┤ │9 │銀色咖啡包 1│硝甲西泮 │刑法第38條│ │ │包,檢驗前淨│XLR-11 │第1項第1款│ │ │重 6.604 公 │ │ │ │ │克,檢驗後淨│ │ │ │ │重 6.058 公 │ │ │ │ │克。量微濃縮│ │ │ │ │250 倍檢出低│ │ │ │ │於最低定量極│ │ │ │ │限故無法定量│ │ │ │ │其純質淨重。│ │ │ ├──┼──────┼───────────┼─────┤ │10 │銀色咖啡包 1│硝甲西泮 │刑法第38條│ │ │包,檢驗前淨│XLR-11 │第1項第1款│ │ │重 6.680 公 │ │ │ │ │克,檢驗後淨│ │ │ │ │重 6.068 公 │ │ │ │ │克。量微濃縮│ │ │ │ │250 倍檢出低│ │ │ │ │於最低定量極│ │ │ │ │限故無法定量│ │ │ │ │其純質淨重。│ │ │ ├──┼──────┼───────────┼─────┤ │11 │銀色咖啡包 1│硝甲西泮 │刑法第38條│ │ │包,檢驗前淨│XLR-11 │第1項第1款│ │ │重 6.712 公 │ │ │ │ │克,檢驗後淨│ │ │ │ │重 6.011 公 │ │ │ │ │克。量微濃縮│ │ │ │ │250 倍檢出低│ │ │ │ │於最低定量極│ │ │ │ │限故無法定量│ │ │ │ │其純質淨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