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0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包梅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50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方致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391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方致傑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另:㈠於犯罪事實欄第5行補充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5年內,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97年簡字第25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㈡更正犯罪事實第7行「100年度易字第4938號」為「100年度簡字第8766號」、犯罪事實第7行「101年度易字第1920號」為「101年度易字第1208號」。

二、爰審酌被告因施用毒品,業經觀察勒戒完畢,且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經執行完畢,又再犯本案,顯然悔意不堅,未能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且先前所宣告之刑度未能使其知所警惕,惟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且施用毒品究屬自戕行為,兼衡檢察官及被告對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包梅真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01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