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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31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鄭燕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3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豐毅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2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豐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豐毅因贓物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101 至103 年間因妨害自由、贓物、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㈠本院分別以①100 年度訴字第12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②101 年度訴字第11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③102 年度易緝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④101 年度簡字第16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㈡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207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12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更名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以①101年度簡字第756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②102 年度簡字第66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嗣前開㈠①、②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2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㈠④及㈢①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3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㈠③及㈢②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53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前述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2 年5 月30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9 月4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11月14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9 月4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燕璘

書記官 林書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31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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