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施呈科
- 選任辯護人
- 王維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瀆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5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施呈科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均累犯,均免刑。」之記載應更正為「施呈科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共貳拾陸罪,均累犯,均免刑。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5日所為之105 年度原訴字第4 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施呈科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均累犯,均免刑。」之記載顯係誤載,惟與全案情節無關,亦不影響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為「施呈科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共貳拾陸罪,均累犯,均免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