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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包梅真周宛瑩鄭燕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施呈科
選任辯護人
王維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瀆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5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施呈科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均累犯,均免刑。」之記載應更正為「施呈科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共貳拾陸罪,均累犯,均免刑。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5日所為之105 年度原訴字第4 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施呈科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均累犯,均免刑。」之記載顯係誤載,惟與全案情節無關,亦不影響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為「施呈科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共貳拾陸罪,均累犯,均免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鄭燕璘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