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5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5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業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5年度執字第1610號、105年度執聲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業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業庭因犯竊盜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林業庭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幫助詐欺取財及竊盜等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除附表「宣告刑」欄均應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外,餘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存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