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2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6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劉怡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6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游芸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芸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芸樂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游芸樂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且無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各款所定不得合併處罰之情形,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劉怡孜

書記官 謝明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罪          名 │詐欺                │毒品防制條例        │
│                │                    │                    │
├────────┼──────────┼──────────┤
│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一日                │一日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9月2日         │104年9月9日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3 年度偵緝│臺南地檢104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925號          │字第2250 號         │
│                │                    │                    │
├───┬────┼──────────┼──────────┤
│      │        │                    │                    │
│      │法    院│新北地院            │      臺南地院      │
│      │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29號  │105 年度審簡字第164 │
│事實審│        │                    │號                  │
│      ├────┼──────────┼──────────┤
│      │判決日期│104 年11月18日      │105 年4 月18日      │
├───┼────┼──────────┼──────────┤
│      │        │                    │                    │
│      │法    院│新北地院            │      臺南地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同上                │同上                │
│判  決│        │                    │                    │
│      ├────┼──────────┼──────────┤
│      │判    決│105 年2月3日        │105 年5 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備            註│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64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