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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82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陳欽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8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巨昌

      郭育志

      毛順安

      徐文懋

      溫凱偉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8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高巨昌、郭育志、毛順安、徐文懋、溫凱偉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郭育志、毛順安、徐文懋均累犯,高巨昌處有期徒刑陸月、郭育志處有期徒刑參月、毛順安處有期徒刑肆月、徐文懋處有期徒刑參月,溫凱偉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溫凱偉緩刑參年。

扣案之已開封天九牌貳副、未開封天九牌參副、骰子拾伍顆、下注用夾子伍拾玖個、無線電肆具、抽頭金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以下部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賭客即證人「邱再遇」,應更正為「邱再預」。

㈡扣案之無線電「3具」,應更正為「4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前段及後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並參考各被告涉案程度,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並就被告溫凱偉部分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欽賢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82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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