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50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易字第50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政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被告楊嘉雄先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李政翰先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欄肆【本案基本事實】第一點,關於「被告楊嘉雄先生」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被告李政翰先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