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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李俊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2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萬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萬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俊彬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8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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