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7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7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易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六年度執字第一六九七號、一○六年度執聲字第四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易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陳易賢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455號、102 年度交簡字1638號、105 年度簡字1429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宣告之刑,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均得易科罰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縱逾6 個月,依同條第8 項規定,亦得易科罰金。至原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部分,不在定執行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