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8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守育
- 選任辯護人
- 蘇清水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王奐淳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柯佾婷律師
- 被告
- 李婭
住金門縣○○鎮○○00號 選任辯護人 黃郁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及「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之記載,分別更正為「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及「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三、(二)內關於「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之記載,更正為「如易服勞役,以3,000元折算1日」。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及「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之記載,乃分別係「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及「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之誤載;另理由欄三、(二)內關於「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之記載,乃係「如易服勞役,以3,000元折算1日」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本院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