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明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1日所為之簡易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同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刑事訴訟法雖未有類似更正裁判書類規定,惟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要旨,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經查有附表所示之與原本不符之誤載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欄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記載 │├─────┼────────────────┼────────────────┤│附表編號5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玖佰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陸佰元沒收││沒收欄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價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