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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36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洪士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3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文全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7年度執他字第1072號、107年度執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文全因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07號判決判處無罪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共計1.4公克),經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惟若該違禁物已經判決諭知沒收確定在案,檢察官又再聲請宣告沒收,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25號判決亦同此旨)。

三、經查:被告涉犯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07號判決判處無罪確定等情(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477號),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含袋毛重共計1.4公克),經送鑑定,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參,堪認本案之扣案毒品確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則因被告於106年4月30日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847號判決宣告沒收銷燬,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9月18日執行沒收完畢,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誤,並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業經沒收銷燬,無從執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士傑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36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