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29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29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文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文彥因犯傷害專親屬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文彥因犯傷害專親屬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曾文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曾文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