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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4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李俊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4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琥仁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107年度聲字第846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9,關於「105年度訴字第3018號」之記載,應均更正為「106年度訴字第3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裁判除依本法規定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依同一法理,應可類推參照上揭規定,由原審法院本於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之事實,有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及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原裁定附表編號9,除上開案號外餘均記載明確,是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9,關於「105年度訴字第3018號」之記載,明顯為「106年度訴字第3號」之誤載,且此項錯誤尚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按諸首開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俊彬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46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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