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忠行
- 指定辯護人
- 陳欣怡律師
- 被告
- 郭瀚文
- 指定辯護人
- 郭常錚律師
- 被告
- 黃玉芳
- 指定辯護人
- 游千賢律師
- 被告
- 蔡誌芳
- 指定辯護人
- 郭栢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論罪科刑欄(七)沒收欄內關於「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號」之誤寫,均應更正為「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論罪科刑欄(七)沒收欄內有關槍枝管制編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