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林臻嫺陳薇張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忠行
指定辯護人
陳欣怡律師
被告
郭瀚文
指定辯護人
郭常錚律師
被告
黃玉芳
指定辯護人
游千賢律師
被告
蔡誌芳
指定辯護人
郭栢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論罪科刑欄(七)沒收欄內關於「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號」之誤寫,均應更正為「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論罪科刑欄(七)沒收欄內有關槍枝管制編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陳 薇

法 官 張 菁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1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