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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2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鄧希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2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朱志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8年度執聲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志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受刑人對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刑,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08年5月30日數罪併罰聲請狀1紙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鄧希賢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21日或22日某│107年9月18日或19日某│107年10月29日19時50 │
│            │時                  │時                  │分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
│            │                    │                    │時許                │
├──────┼──────────┼──────────┼──────────┤
│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7年度毒偵 │臺南地檢107年度毒偵 │臺南地檢108年度毒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313、3346號    │字第2313、3346號    │字第103號           │
├─┬────┼──────────┼──────────┼──────────┤
│最│法    院│      臺南地院      │      臺南地院      │      臺南地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454號 │107年度訴字第1454號 │108年度訴字第16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31日        │108年1月31日        │108年2月27日        │
├─┼────┼──────────┼──────────┼──────────┤
│確│法    院│      臺南地院      │      臺南地院      │      臺南地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454號 │107年度訴字第1454號 │108年度訴字第161號  │
│決├────┼──────────┼──────────┼──────────┤
│  │判決確定│108年3月4日         │108年3月4日         │108年3月25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編號1至編號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臺│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 │
│            │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107號)               │第2959號            │
└──────┴─────────────────────┴──────────┘
┌──────┬──────────┬──────────┐
│編        號│         4          │         5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 │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 │
│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13日        │107年7月7日         │
├──────┼──────────┼──────────┤
│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8年度偵緝 │臺南地檢108年度偵緝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34、35號        │字第34、35號        │
├─┬────┼──────────┼──────────┤
│最│法    院│      臺南地院      │      臺南地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793號  │108年度簡字第793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2日         │108年4月2日         │
├─┼────┼──────────┼──────────┤
│確│法    院│      臺南地院      │      臺南地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793號  │108年度簡字第793號  │
│決├────┼──────────┼──────────┤
│  │判決確定│108年4月29日        │108年4月29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編號4至編號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臺南 │
│            │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376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28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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