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吳彥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如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3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壹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如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6年7月21日釋放,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3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被告於106年1月20日凌晨0時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前,經警查獲其所有之白色結晶1包,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憑,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甚明。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毒聲字第9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106年7月21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釋放出所,於106年7月25日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3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臺南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346號卷第44頁);又被告於106年1月20日凌晨0時5分許為警查扣之白色結晶1 包(檢驗前淨重0.159公克,檢驗後淨重0.147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該院106年3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604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臺南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346號卷第18頁),足認上開白色結晶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且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使用之包裝袋內亦含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不可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而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包裝袋1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