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4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80號

裁定更正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李俊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8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庸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0年度交簡字第1984號),聲請更正被告姓名及年籍資料(109年度執聲字第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日一百年度交簡字第一九八四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0年度交簡字第1984號案件,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警詢資料,誤將被告甲○○之姓名記
    載為「羅明亮」而提起公訴(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誤)
    ,惟起訴及審判之對象仍為被告甲○○,爰聲請將本院100
    年度交簡字第1984號簡易判決所記載之被告「羅明亮」,更
    正為「甲○○」等語。
二、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第
    1款規定起訴書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等資
    料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之事項,在表明起訴之被告為何人
    ,避免與他人混淆。在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冒用他人姓名應
    訊,檢察官疏未發覺,而於起訴書記載被冒用者之姓名及年
    籍資料之情形,起訴之對象仍為實際應訊之被告其人無誤,
    法院審判時同以被告而非被冒用姓名者為審判之對象,縱於
    判決確定後始行發現被告有冒用他人姓名之情事,法院非不
    得依聲請或本於職權裁定更正被告姓名及年籍資料,並重行
    送達判決書予被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46號判決意
    旨參照)。
三、本件被告甲○○於民國100年6月13日20時20分許,飲酒後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駛至臺南市新化區臺20線公路
    10.5公里處時,為警攔查,員警並於同日時22分許,測得其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6毫克,詎被告甲○○為避免
    刑責,於警詢時冒用其弟「羅明亮」名義應訊,致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誤將被告甲○○之姓名記載為「羅明亮」
    ,並以100年度偵字第907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本院亦以100年度交簡字第1984號簡易判決判處
    罪刑確定,嗣經查明被告甲○○乃冒名「羅明亮」應訊等事
    實,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9076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100年度交簡字第1984號簡易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緝字第682號、第68
    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108年度易緝字第16號判決各
    1份在卷可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90
    7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100年度交簡字第1984號簡
    易判決,雖將被告甲○○之姓名載為「羅明亮」,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及審判之對象均為被告甲○○,僅係姓名記載錯
    誤,而非被告其人錯誤,予以更正即可,爰就本院100年度
    交簡字第1984號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之
    記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附表
┌──┬───────────────────┬───────────────────┬───────┐
│編號│               更正前                 │                更正後                │   所在位置   │
├──┼───────────────────┼───────────────────┼───────┤
│ 一 │羅明亮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甲○○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當事人(被告)│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欄            │
│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           │              │
│    │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  │              │
├──┼───────────────────┼───────────────────┼───────┤
│ 二 │羅明亮                                │甲○○                                │主文欄        │
├──┼───────────────────┼───────────────────┼───────┤
│ 三 │羅明亮                                │甲○○                                │事實及理由欄一│
├──┼───────────────────┼───────────────────┼───────┤
│ 四 │羅明亮                                │甲○○                                │事實及理由欄三│
├──┼───────────────────┼───────────────────┼───────┤
│ 五 │羅明亮                                │甲○○                                │引用之臺灣臺南│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檢察官100年度 │
│    │                                      │                                      │偵字第9076號聲│
│    │                                      │                                      │請簡易判決處刑│
│    │                                      │                                      │書證據並所犯法│
│    │                                      │                                      │條欄一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80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裁定更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