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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31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蔡奇秀林岳葳林欣玲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
選任辯護人
朱世璋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出生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65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出生年之記載,誤載為「民國6年」,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民國65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林欣玲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31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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