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3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
- 選任辯護人
- 朱世璋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出生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65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出生年之記載,誤載為「民國6年」,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民國65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