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林進財
- 指定辯護人
- 杜俊謙律師
具 保 人 林金城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4月28日109年度訴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九年度訴字第二五號案件於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8日裁定沒入保證金時,被告林進財已入監執行,爰依法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前以被告林進財經合法傳喚、拘提未著,顯已逃匿為由,於109年4月28日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5號裁定沒入具保人林金城繳納之保證金7萬元。惟被告業於109年4月25 日因另案緝獲而以受刑人身分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29至248頁),是本院於109年4月28日裁定沒入保證金時,被告已無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所定「被告逃匿」之情事,本院上開裁定,容有未洽,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0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