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子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二號、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二八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張子澔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一○九年八月十七日判決在案,被告於一○九年九月四日收受判決後,雖於同年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然被告於上訴狀中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僅記載上訴理由書另狀補陳,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此有本院判決書、送達證書、刑事上訴狀各一件在卷可稽。嗣本院乃於一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並敘明上訴理由,上開裁定經本院囑託被告所在之法務部○○○○○○○○於一0九年十月三十日送達被告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一份在卷可稽,然被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到院,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一份(見本院卷第三二七至三三一頁)在卷可查。依前揭規定,被告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