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搜字第248號
受搜索人 李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受搜索人涉嫌毒品案件(110年度聲搜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押如附件所示之物,應發還予李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理由
一、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之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搜索人李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涉毒品案件,前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員警於民國110年3月10日10時餘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此有相關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然嗣無證據足認如附表所示物品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或為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亦非違禁物,且無其他第三人對該等物品主張權利,本院審核後無依職權列為證據之必要,是該等扣案物品應無繼續扣押留存之必要,乃裁定將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品發還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標示「000000」彩色螺紋包裝(內含黃色粉末)2小包(驗餘數量毛重4.0063公克、毛重3.3288公克;參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3月10日草療鑑字第C00000000號快速篩查報告,檢出結果:均毒品陰性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