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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1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莊玉熙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登耀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登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登耀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吳登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在案(見附表所示最後事實審欄),嗣均經最高法院以原判決誤論累犯並加重其刑,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情形,撤銷改判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及量刑權之內、外部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玉熙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經非常上訴撤銷改判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經非常上訴撤銷改判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經非常上訴撤銷改判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7/12/15 108/03/17 108/04/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097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524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73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485號 108年度訴字第667號 108年度訴字第816號  判決日期 108/06/13 108/08/08 108/10/02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非字第177號 109年度台非字第183號 110年度台非字第40號  判決日期 109/12/10 109/12/16 110/01/1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697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394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544號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77號撤銷改判(110執更16號)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83號撤銷改判(110執更89號)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40號撤銷改判(110執更30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11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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