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4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添貴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添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添貴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竊盜38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綜合斟酌受刑人所犯上開竊盜38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犯罪傾向,並考量其所犯上開各罪之次數、罪質、各次犯行間距、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均為財產法益、動機、主觀惡性、責任非難程度及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復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3所示竊盜3罪、編號4至6所示竊盜9罪、編號7所示竊盜3罪、編號8所示竊盜3罪、編號9所示竊盜19罪,曾經附表各該編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刑6月、10月、6月、6月、1年10月(均得易科罰金)確定等情,暨考量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37頁陳述意見調查表),於其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刑5月以上、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上限4年6月(即4月+6月+10月+6月+6月+1年10月=4年6月)以下,依限制加重原則,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3年10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