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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202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黃鏡芳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立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聲字第1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立承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立承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9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於民國110年7月6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09年11月10日故意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7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不得易科罰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審簡字第151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前案緩刑期內之110年11月15日確定,迄今未逾6月,且經查受刑人刑案紀錄表,尚於士林、彰化、新竹、臺中等地有加重詐欺或洗錢案件偵、審中,可預見將有入監執行之可能,足認難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 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蘇立承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9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於民國110年7月6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09年11月10日故意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7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不得易科罰金),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審簡字第151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前案緩刑期內之110年11月15日確定,迄今未逾6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見受刑人於本院110年金訴字第92號之犯罪時間點之後再度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簿手之工作,顯然係以詐騙維生,未見其悔悟自新之心甚明,是原宣告之緩刑顯難收預期效果,自仍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本件合於前開刑法規定,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鏡芳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202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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