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5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簡復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簡復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宣告刑,依法應合併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
㈠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經先後判處同表所示之罪刑確定,無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自得由檢察官依同條第1 項本文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
㈡附表編號一至六之罪刑,前雖經執行完畢(如同表備註欄),惟該等罪刑與附表編號七所示之罪刑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附表所示之全部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95年度臺非字第320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茲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與罪質、各罪之犯行時間、前經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合併定刑標準及所生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91號、101年度台抗字第228號要旨參照),參酌前已定應執行部分(附表編號三、四、六、七)之定刑比率,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編 號 一 二 三 四 聲請書附表編號1 聲請書附表編號2 聲請書附表編號3 聲請書附表編號4-5 罪 名 詐欺罪 詐欺罪 ㈠詐欺罪 ㈡詐欺罪 ㈠詐欺罪(共12罪) ㈡行使偽造文書罪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 ㈠刑法第339條第1項 ㈡刑法第339條第1項 ㈠刑法第339條第1、3項(共12罪) ㈡刑法第216條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㈠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㈡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經同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日】 ㈠詐欺12罪之罪刑 ⒈其中5 罪: 各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⒉其中6 罪: 各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共6罪)。 ⒊其中2 罪 各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 ㈡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 日。 【經同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5.07.04-106.09.05 104年10月某日-105.08.04 106.01.26-108.01.03 ㈠103.03.26-106年間某時(共12罪) ㈡107.06.11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偵字第9990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偵字第5816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4481、4482號、107年度偵字第48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01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案號 107年度易字第1329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104號 108年度簡字第1998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81、82號 判決 日期 107.12.25 108.01.17 109.01.20 109.03.31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 日期 108.01.19 108.02.12 109.02.26 109.03.31 備註 ㈠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於108年4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附表編號三之罪刑,經同欄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易刑從略),於109年8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㈢附表編號四之罪刑,經同欄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易刑從略),於109年8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㈣附表編號五之罪刑,於109年6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㈤附表編號六之罪刑,經同欄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易刑從略),於109年12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㈥附表編號七之罪刑,經同欄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易刑從略)。 附 表: 編 號 五 六 七 聲請書附表編號6 聲請書附表編號7 聲請書附表編號8 罪 名 詐欺罪 ㈠詐欺罪 ㈡詐欺罪 ㈠詐欺罪 ㈡詐欺罪 ㈢詐欺罪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㈠刑法第339條第1項 ㈡刑法第339條第1項 ㈠刑法第339條第1項 ㈡刑法第339條第1項 ㈢刑法第339條第1項 宣告刑 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㈠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㈡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經同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㈠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㈡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㈢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經同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5年10月某日-106.01.13 104.06.15-105.11.04 106.09.30-107.07.05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10006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偵字第7303號、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285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86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52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60號 110年度簡字第936號 判決 日期 109.03.26 109.09.30 110.04.21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 日期 109.05.01 109.09.30 110.05.26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