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 732號
110年度訴字第 977號
110年度訴字第123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施柏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內關於「110年3月15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1年3月15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關於「110年3月15日」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111年3月15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