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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5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鄭彩鳳陳品謙張菁

原告
曾靖雯
訴訟代理人
黃郁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被告
許政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053號、111年度交簡字第396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053號、111年度交簡字第3961號被告許政隆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陳品謙

                 法 官 張 菁

                   書記官 黃千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58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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