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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鄧希賢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芝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芝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刑事訴訟法尚未規定裁定前應訊問受刑人或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然本件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業於民國111年2月18日寄送受刑人定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請受刑人針對本案定執行刑表示意見,該調查表復於111年2月22日合法送達予受刑人,受刑人已勾選無意見等情,有本院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參,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希賢

   書記官 曾詩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09年4月5日 109年4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509號等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8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507號 110年度易字第60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0日 110年5月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507號 110年度易字第6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2月18日 110年6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93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09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66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