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1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游睿濠
- 選任辯護人
- 賴韋捷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補充如本裁定所示之附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引用之附件,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325號起訴書及111年度偵字第662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漏未附加,惟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依上開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