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58號
- 原告
- 曾靖雯
- 訴訟代理人
- 黃郁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聖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清水律師
- 被告
- 許政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053號、111年度交簡字第396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053號、111年度交簡字第3961號被告許政隆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