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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3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莊玉熙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燕章
選任辯護人
蘇明道律師
選任辯護人
蘇敬宇律師
被告
嚴之勤
被告
陳銘豐
被告
陳鼎濬
被告
陳豐銘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葉建偉律師
被告
林進旺
被告
林政輝
被告
林政緯
被告
袁倫茂
被告
謝晨喆
被告
張進順
被告
謝明倫
被告
李韋毅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被告
何承愷
被告
楊登翔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被告
謝智超
被告
劉泰銘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2、3、5、8犯罪事實一(一)部分之「犯罪日期/報酬計算式及依據(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欄,關於「一、犯罪日期:109年11月1日、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一、犯罪日期:109年11月1日、109年12月1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2、3、5、8犯罪事實一(一)部分「犯罪日期/報酬計算式及依據(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欄,關於「一、犯罪日期:109年11月1日、13日」之記載,原應係「一、犯罪日期:109年11月1日、109年12月13日」,雖經本院誤繕為「一、犯罪日期:109年11月1日、13日」,然此顯係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玉熙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3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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