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簡芝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芝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刑事訴訟法尚未規定裁定前應訊問受刑人或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然本件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業於民國111年2月18日寄送受刑人定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請受刑人針對本案定執行刑表示意見,該調查表復於111年2月22日合法送達予受刑人,受刑人已勾選無意見等情,有本院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參,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09年4月5日 109年4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509號等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8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507號 110年度易字第60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0日 110年5月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507號 110年度易字第6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2月18日 110年6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93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0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