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17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卓穎毓莊玉熙李俊彬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天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香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顯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李俊彬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17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