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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1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王鍾湄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睿濠
選任辯護人
賴韋捷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補充如本裁定所示之附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引用之附件,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325號起訴書及111年度偵字第662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漏未附加,惟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依上開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7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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