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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71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周紹武林岳葳蕭雅毓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胡家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被訴關於附表一、二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胡家傑、曾立安(另經本院審結)自民國110年5月起,加入「昇鴻」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共組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10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22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16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85號判決在案),擔任領取詐得款項職務(即俗稱之提款車手),負責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至ATM自動櫃員機提領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詐欺所得之款項,並因此獲得報酬。被告遂與曾立安、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施用詐術,致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至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中。被告與曾立安再依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提領附表二所示款項,隨後將提領所得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而掩飾、隱匿渠等之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普通洗錢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案件有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之情形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03條第7款亦有明定。是以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除已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但書規定「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者外,原則上應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對後繫屬之案件為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與曾立安及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施以詐術,致如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寄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融帳戶資料;被告再依曾立安之指示,前往附表三所示之便利商店領取包裹,並於取得上開包裹後,旋即將上開包裹交予曾立安。嗣前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金融卡後,分別以如附表四所示之方式,向附表四所示之告訴人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四所示之款項至附表四所示之金融帳戶中,而認為其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10月25日以110年度偵字第32728號追加起訴,及110年11月29日以110年度偵字第37098號移送併辦,並於110年11月2日先繫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001號分案審理中(下稱前案),有上開追加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而本案附表一、二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9至11所記載被告與曾立安共同涉犯持用蕭威昇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提領告訴人朱家妤於110年6月5日19時許遭詐騙而於同日匯款至上開蕭威昇中國信託帳戶內之款項,並轉交集團上游等情,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普通洗錢罪嫌,與前案經起訴之部分為同一事實,檢察官就同一案件重行起訴,而本案迄至111年8月15日始繫屬於本院,有本院卷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11年8月15日南檢文正110偵21303字第1119057129號函上所蓋印之本院收狀戳印可按。從而,檢察官就附表一、二所示犯行(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9至11部分)既係重複起訴,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蕭雅毓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或手法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朱家妤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5日19時許,假冒銀行人員致電朱家妤,向其佯稱:其先前向網拍業者購買物品至超商取貨時簽錯簽單,將導致帳戶每個月都被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等語,致朱家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5日19時8分許,4萬9989元 蕭威昇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銀行代號822)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提領時、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車手   提領帳戶 1 110年6月5日19時12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南雄店) 2萬元 曾立安 蕭威昇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銀行代號822)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10年6月5日19時13分許 地點同上 2萬元 同上 同上 3 110年6月5日19時14分許 地點同上 1萬元 同上 同上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告訴人所寄送之帳戶 領取包裹時間 領取包裹地點  1 蕭威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9日9時55分許至同年月31日上午9時9分許,接續以LINE及電話向蕭威昇佯稱若欲貸款須提供金融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云云,致蕭威昇陷於錯誤,於110年6月2日16時30分許,到雲林縣○○鎮○○○路0號統一超商(斗南真嘉門市),寄出名下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 1、台灣中小企銀(銀行代碼050)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元大銀行(銀行代碼806)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郵局(銀行代碼700)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銀行代號822)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6月5日10時45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臺中新豐功門市) 
【附表四】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或手法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朱家妤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5日19時許,假冒銀行人員致電朱家妤,向其佯稱:其先前向網拍業者購買物品至超商取貨時簽錯簽單,將導致帳戶每個月都被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朱家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5日19時8分許,轉帳4萬9989元 蕭威昇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銀行代號822)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18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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