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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3814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周紹武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清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6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清祥犯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就下列部分予以補充、更正刪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楊黃素女傷勢中,關於「腰椎術後」、「右肩肌腱損傷術後」之記載,參酌卷附楊黃素女之臺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中醫師囑言所載:「建議回原本手術醫院追蹤術後狀況」,顯見上述關於「腰椎術後」、「右肩肌腱損傷術後」之記載,其手術原因均與本件車禍無關,且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此部分究竟與本件車禍有何關聯,應認此部分關於傷勢之記載,應屬誤載,爰更正刪除之。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因卷內並無此項證據資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此部分之記載顯有誤會,亦予更正刪除。

㈢被告以一過失駕駛行為致告訴人楊泰山、楊黃素女二人受傷,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過失傷害罪處斷。此部分應適用之法條起訴疏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二、審酌被告洪清祥並未領有汽車駕駛執照,竟違規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並違反交通規則,未靠右行駛,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以致撞擊對向騎乘機車之告訴人楊泰山、楊黃素女二人,致其二人受傷非輕,且被告迄今仍未能與告訴人二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害,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284條前段、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陳琨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
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
    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
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
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
    暫停。
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
,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減輕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6613號
  被   告 洪清祥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清祥於民國112年2月10日10時56分,無駕駛執照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關廟區官崙街由南往
    北方向行駛,行經官崙街98號前,本應注意行經未劃分向線
    道路,應靠右行駛,並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
    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
    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一切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未於前開路段靠右行駛,亦未注意
    車前狀況,即貿然直行,適有楊泰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並搭載楊黃素女,沿臺南市關廟區官崙街
    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雙方因閃避不及發生碰撞,致楊泰山、
    楊黃素女人車倒地,楊泰山因而受有左手腕與左手挫傷瘀腫
    疼痛、右膝與小腿挫擦傷瘀腫、右肩挫傷疼痛、左手肘挫擦
    傷、右前臂挫擦傷、左胸痛、右膝後十字韌帶斷裂等傷害;
    楊黃素女則受有右髖部大腿挫傷疼痛、下背挫傷疼痛、腰椎
    術後、右肩挫傷疼痛、右肩肌腱損傷術後、右膝挫擦傷、背
    部挫傷、左胸挫傷等傷害。洪清祥於肇事後犯罪未發覺前,
    主動向至現場處理之警員陳明其係肇事者而自首並接受裁判
    。
二、案經楊泰山、楊黃素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清祥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楊泰山、楊黃素女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相符,
    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告訴人楊泰山交通事故談會記錄表、告訴人楊黃素女交通
    事故談話紀錄表、告訴人楊泰山之台南市立醫院(委託秀傳
    醫療社團法人經營)診斷證南字第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診字第Z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診字第Z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Z000000000號診斷證明
    書、告訴人楊黃素女之台南市立醫院(委託秀傳醫療社團法
    人經營)診斷證南字第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義大醫療財
    團法人義大醫院診字第Z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診字第Z0
    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臺南市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112年9月18日南市交鑑字第1121213967
    號函檢附之南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各1份、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2份、現場照片14張等在卷可參,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6條第1項於112年5月3日經公布修正,同年6月30日施行
    ,而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汽
    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
    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
    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第1款則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
    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
    後「得加重刑」之規定較修正前「必加重刑」之規定,對被
    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論處。核被告
    所為,係犯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
    嫌。被告於肇事後犯罪未發覺前,主動向至現場處理之警員
    ,陳明其係肇事者並接受偵訊,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
    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
    為對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
    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林  朝  文
                              檢  察  官  陳  琨  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3814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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