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鈞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及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75號、第376號、第377號、第378號、第379號、第38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㈡、上開案件所查扣被告持有之疑似毒品,經送鑑定結果,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PMMA)成分,詳如附表一所示,則該扣案物既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即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扣案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該包裝袋自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併此敘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㈢、又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自為得沒收之物無訛。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保管字號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1.535公克) 左揭扣案物,為白色結晶,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檢驗前淨重1.546公克、檢驗後淨重1.535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8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045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毒偵1496卷第18頁) 108年度安保字第468號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114公克) 左揭扣案物,為白色結晶,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檢驗前淨重0.122公克、檢驗後淨重0.114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8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045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毒偵1496卷第18頁) 108年度安保字第468號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012公克) 左揭扣案物,為白色結晶,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檢驗前淨重0.023公克、檢驗後淨重0.012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8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045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毒偵1496卷第18頁) 108年度安保字第468號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004公克) 左揭扣案物,為白色結晶,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檢驗前淨重0.011公克、檢驗後淨重0.004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11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237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毒偵2511卷第13頁) 108年度安保字第783號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226公克) 左揭扣案物,為白色結晶,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檢驗前淨重0.236公克、檢驗後淨重0.226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11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237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毒偵2511卷第13頁) 108年度安保字第783號 6. 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191公克) 左揭扣案物,為白色結晶,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檢驗前淨重0.202公克、檢驗後淨重0.191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11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237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毒偵2511卷第13頁) 108年度安保字第783號 7. 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560公克) 左揭扣案物,為白色結晶,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檢驗前淨重0.570公克、檢驗後淨重0.560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0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43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聲沒213卷第36頁) 109年度安保字第429號 8. 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3.550公克) 左揭扣案物,為白色結晶,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檢驗前淨重3.562公克、檢驗後淨重3.550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0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43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聲沒213卷第36頁) 109年度安保字第429號 9.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1粒(檢驗後淨重0.236公克) 左揭扣案物,經檢驗含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PMMA)成分,檢驗前淨重0.34公克、檢驗後淨重0.236公克,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毒偵1187卷第41頁) 109年度安保字第430號 附表二: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保管字號 1 吸食器 1組 108年度保管字第2141號 2 吸食器 1組 108年度保管字第2295號 3 吸食器 1組 109年度保管字第1323號 4 吸食器 1組 109年度保管字第13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