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3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 被告
- 張恩銘
- 選任辯護人
- 胡原龍律師
黃昱輔律師
具 保 人 胡林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林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二、被告張恩銘於偵查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胡林凱繳納後,將被告請回,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北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5716號卷第67-69頁)。本院依法傳喚被告到庭,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理由詳如民國115年1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另本院併予通知具保人敦促被告到庭,否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沒入保證金,被告仍未到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存卷可憑(本院卷二第179-181頁)。又被告自114年3月24日出境在外,迄今仍未入境,亦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1份在卷可佐(本院卷二第203頁),是受刑人超過10個月滯留國外未歸國,顯已逃匿。依據上揭規定,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