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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88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蔡奇秀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元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823號、第1824號、第1825號、第1826號、第182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緝字第1821號、第1822號),本院受理後(112年度易字第1580號),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蕭元隆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蕭元隆能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有可能遭他人利用以遂行詐欺犯行,竟基於縱若有人以其行動電話門號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23日某時,在臺南市某處,以每支門號新臺幣(下同)300元之價格,將其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預付卡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前開門號後,即向遊戲橘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申辦會員帳號「TQC752273」、「RVJ683125」、「YLL7HTQET」、「cqe24788」、「QLCCFFUWL」,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對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儲值至會員帳號或交付現金。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而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蕭元隆於本院之自白(易字卷第51頁)。

㈡、證人陳韋宏、呂贏洲、許庭暉、鄭雅婷、王麒崴、吳柏宜、胡德安之證述。

㈢、通聯調閱查詢單(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為蕭元隆於111年08月23日所申辦)、會員帳號資料【帳號:TQC752273。認證手機:0000000000。帳號申登日:112年1月6日17時49分。儲值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儲值日期:112年2月24日20時53分及54分。儲值序號面額:均為5,000元 】、儲值序號資料(儲值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已於112年2月24日20時53分許交易完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韋宏遭詐欺之報案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陳韋宏與欣兒之LINE對話紀錄)、陳韋宏之購買證明【一、112 年2月24日20時39分在全家超商- 臺中培鶯店購買GASH點數5,000點(序號:0000000000)。二、112年2月24日20時45分在統一超商-東侑店購買GASH點數5,000點(序號:0000000000)】。

㈣、通聯調閱查詢單(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為蕭元隆於111年8月23日所申辦)、會員帳號資料【帳號:RVJ683125。認證手機:0000000000。帳號申登日:112年1月6日17時19分。儲值之序號:0000000000。儲值日期:112年2月22日17時24分儲值序號面額:5,000元】、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金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呂贏洲遭詐欺之報案紀錄)、照片(呂贏洲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呂贏洲之購買證明【112年2月22日16時40分在統一超商-星鑫店購買GASH點數5,000點(序號:0000000000)】。

㈤、通聯調閱查詢單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為蕭元隆於111年8月23日所申辦)、會員帳號資料【帳號:YLL7HTQET。認證手機:0000000000。帳號申登日:112年2月1日16時12分。儲值之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儲值日期:112年3月9日13時40分。儲值序號面額:均為5,000元】、許庭暉之購買紀錄【112年3月9日13時31分在全家超商-土城中源店購買三張GASH點數5,000點(序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照片(許庭暉與LINE暱稱婉瑜(營業中)之對話紀錄)、儲值序號資料【儲值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均已於112年3月9日13時40分許交易完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許庭暉遭詐欺之報案紀錄】。

㈥、會員帳號資料及通聯調閱查詢單【帳號:YLL7HTQET。認證手機:0000000000。儲值之序號:①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②0000000000、0000000000。儲值日期:①112年3月9日13時37分②112年3月9日13時44分儲值序號面額:均為5,000元】、鄭雅婷之購買紀錄【一、112年3月9日13時27分在統一超商-天人菊門市購買三張GASH點數5,000點(序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二、112年3月9日13時38分在全家超商-澎湖民族店購買二張GASH點數5,000點(序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對話紀錄【鄭雅婷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隘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鄭雅婷遭詐欺之報案紀錄】。

㈦、會員帳號資料【帳號:cqe24788。認證手機:0000000000帳號申登日:111年10月17日15時50分儲值序號:0000000000儲值日期:112年2月22日23時52分儲值序號面額:均為5,0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鳳雄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王麒崴遭詐欺之報案紀錄】、王麒崴之購買紀錄【112年2月22日23時48分在統一超商-鳳雄門市購買GASH點數1,000點(序號:0000000000)】、對話紀錄截圖【王麒崴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

㈧、通聯調閱查詢單【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為蕭元隆於111年8月23日所申辦】、會員帳號資料【帳號:QLCCFFUWL。認證手機:0000000000帳號申登日:112年1月1日16時25分儲值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儲值日期:112年3月12日15時15分儲值序號面額:均為5,000元】、儲值序號資料【儲值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已於112年3月12日15時15分許交易完畢】、吳柏宜之購買證明【112年3月12日15時10分在統一超商-莊勝門市購買GASH點數5,000點2張(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吳柏宜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吳柏宜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胡德安遭詐欺之報案資料】、胡德安提供之照片【詐欺集團成員綽號「小楊」之男子照片】。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一次同時提供4個門號預付卡予犯罪集團、致附表一、二所載之被害人受騙,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又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所示移送併辦部分,與原起訴事實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㈢、被告係基於幫助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茲審酌被告交付門號預付卡供他人作為不法目的使用,助長詐欺活動之發生,並因此增加被害人事後向幕後詐騙犯罪成員追償及刑事犯罪偵查之困難,殊為不該,惟念被告犯後終能於本院坦承犯行,表現悔意,兼衡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情形,復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失,暨被告於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㈤、被告因提供每支門號預付卡取得300元,本案共提供4個門號預付卡,合計取得1,200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之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維仁提起公訴、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蔡奇秀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儲值序號、金額及儲值時間   會員帳號 (認證門號)  1 陳韋宏 佯以購買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 1、於112年02月24日20時53分許將面額5,000元之0000000000序號儲入右列帳號 2、於112年02月24日20時54分許將面額5,000元之0000000000序號儲入右列帳號   TQZ000000 0000000000  2 呂贏洲 佯以繳交遊戲點數始能加入群組看明牌云云 於112年02月22日17時24分許將面額5,000元之0000000000序號儲入右列帳號   RVZ000000 0000000000  3 許庭暉 佯以購買遊戲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 1、於112年03月09日13時40分許將面額5,000元之0000000000序號儲入右列帳號 2、於112年03月09日13時40分許將面額5,000元之0000000000序號儲入右列帳號 3、於112年03月09日13時40分許將面額5,000元之0000000000序號儲入右列帳號   YLL7HTQEZ 0000000000  4 鄭雅婷 佯以購買遊戲點數以證明非警察云云 1、於112年03月09日13時37分   許將面額5,000元之117028   8359序號儲入右列帳號 2、於112年03月09日13時37分   許將面額5,000元之117028   8360序號儲入右列帳號 3、於112年03月09日13時37分   許將面額5,000元之117028   8361序號儲入右列帳號 4、於112年03月09日13時44分   許將面額5,000元之0000000000序號儲入右列帳號 5、於112年03月09日13時44分   許將面額5,000元之0000000000序號儲入右列帳號   YLL7HTQEZ 0000000000  5 王麒崴 佯以見面需支付保證金云云 於112年02月22日23時52分許將面額1,000元之0000000000序號儲入右列帳號   cqZ00000 0000000000  6 吳柏宜 佯以購買遊戲點數才能見面云云 1、於112年03月12日15時15分   許將面額5,000元之0000000000序號儲入右列帳號 2、於112年03月12日15時15分   許將面額5,000元之0000000000序號儲入右列帳號   QLCCFFUWZ 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交付時間及金額   使用之門號  1 胡德安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楊」之詐欺集團成員對胡德安佯稱可協助處理其女兒之債務云云,致楊德安陷於錯誤,交付款項 1、於112年03月31日交付2,500元 2、於112年04月01日交付29,000元   0000000000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886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