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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7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洪士傑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俊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俊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敍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敍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判決在案,該判決於114年4月22日合法送達予被告,嗣被告於上訴期間內之同年4月28日提起上訴,然該聲明上訴狀內容僅稱「不服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理由另狀補呈」等語,並未敘述任何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依法補正者,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本文之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書記官 段懿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77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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