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11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梁耀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1005號刑事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111年度執緩字第299號、113年度執聲字第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一0年度訴字第一00五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8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00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聲請書漏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111年4月12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未依限履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00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參加法治教育8場,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該判決於111年4月12日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稽。
㈡上開確定判決經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執護勞字第57號案執行,然如附表所示,於判決確定後2年之義務勞務履行期間屆滿即113年4月11日止之期間,因受刑人僅履行6小時而履行進度明顯落後,雖經臺南地檢署多次函請受刑人儘速履行,並提醒履行期間屆滿而未完成,將依法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之效果,且受刑人固有如附表編號10所示,因於113年1月6日之時僅履行6小時之義務勞務,而簽立願自113年1月6日至同年4月11日止,每月至少履行32小時,並若未能遵守允諾而在履行迄日前無法完成義務勞務時數,願受撤銷緩刑宣告之處分而無異議之具結書,惟最終至113年4月11日即義務勞務履行期間屆滿時,仍未完成履行100小時之義務勞務等情,有臺南地檢署113年度執聲第629號卷內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可憑,是受刑人業有違反法院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5款所定緩刑負擔之情事,且在履行期間呈現履行進度明顯落後之狀況,復經臺南地檢署多次函請儘速履行,並提醒履行期間屆滿而未完成,將導致緩刑宣告遭撤銷之嚴重後果,且受刑人雖亦簽立願予完成、若未完成願遭撤銷緩刑而無異議之具結書,受刑人當知悉其應履行義務勞務,以及如不履行上開緩刑所附負擔將承受撤銷緩刑之法律效果,且容許履行期間長達2年而充裕,惟至義務勞務履行期間屆滿,仍未見完成履行100小時之義務勞務,受刑人顯然未珍惜此緩刑之機會,難認有履行上開確定判決所定緩刑負擔之誠意,其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鼓勵改過自新之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本件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名稱 出處 1 義務勞務人111年6月執行情形每月回報表 ▁ ▁ ▁ ▁ ▁ ▁ ▁ ▁ ▁ ▁ ▁ ▁ ▁ ▁ ▁ 姓名:甲○○ 時數結算至111年6月31日 執行時數:未報到 臺南地檢署113年度執聲字第629號卷(下稱執聲卷)第33頁 2 義務勞務人111年7月執行情形每月回報表 ▁ ▁ ▁ ▁ ▁ ▁ ▁ ▁ ▁ ▁ ▁ ▁ ▁ ▁ ▁ 姓名:甲○○ 時數結算至111年7月31日 執行時數:未報到 執聲卷第35頁 3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8月16日乙○文祐111執護勞57字第6127號函及111年8月18日送達證書各1份 ▁ ▁ ▁ ▁ ▁ ▁ ▁ ▁ ▁ ▁ ▁ ▁ ▁ ▁ ▁ 1.受文者:甲○○ 主旨:台端應於113年4月11日履行完成義務勞務100小時,迄今尚未至機構報告及履行義務勞,請盡速前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報到並履行義務勞務,如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完成,將依法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請查照。 2.送達日期:111年8月18日 送達情形:已送達受僱人 執聲卷第37至39頁 4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12月07日乙○文祐111執護勞57字第9369號函及111年12月11日送達證書各1份 ▁ ▁ ▁ ▁ ▁ ▁ ▁ ▁ ▁ ▁ ▁ ▁ ▁ ▁ ▁ 1.受文者:甲○○ 主旨:台端應於113年4月11日履行完成義務勞務100小時,迄111年11月共僅履行5小時,進度明顯落後,請盡速前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履行義務勞務,如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完成,將依法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請查照。 2.送達日期:111年12月11日 送達情形:已送達受僱人 執聲卷第41至43頁 5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3月7日乙○文祐111執護勞57字第1661號函及112年3月9日送達證書各1份 ▁ ▁ ▁ ▁ ▁ ▁ ▁ ▁ ▁ ▁ ▁ ▁ ▁ ▁ ▁ 1.受文者:甲○○ 主旨:台端應於113年4月11日履行完成義務勞務100小時,迄112年2月共履行6小時,進度明顯落後,請盡速前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履行義務勞務,如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完成,將依法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請查照。 2.送達日期:112年3月9日 送達情形:已送達受僱人 執聲卷第45至47頁 6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5月8日乙○文祐111執護勞57字第3602號函及112年5月10日送達證書各1份 ▁ ▁ ▁ ▁ ▁ ▁ ▁ ▁ ▁ ▁ ▁ ▁ ▁ ▁ ▁ 1.受文者:甲○○ 主旨:台端應於113年4月11日履行完成義務勞務100小時,迄112年4月僅履行6小時,進度明顯落後,請盡速前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履行義務勞務,如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完成,將依法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請查照。 2.送達日期:112年5月10日 送達情形:已送達受僱人 執聲卷第49至51頁 7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7月5日乙○文祐111執護勞57字第5450號函及112年7月7日送達證書各1份 ▁ ▁ ▁ ▁ ▁ ▁ ▁ ▁ ▁ ▁ ▁ ▁ ▁ ▁ ▁ 1.受文者:甲○○ 主旨:台端應於113年4月11日履行完成義務勞務100小時,迄今僅履行6小時,進度明顯落後,請盡速前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履行義務勞務,請查照。 2.送達日期:112年7月7日 送達情形:已送達受僱人 執聲卷第53至55頁 8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9月5日乙○文祐111執護勞57字第6962號函及112年9月7日送達證書各1份 ▁ ▁ ▁ ▁ ▁ ▁ ▁ ▁ ▁ ▁ ▁ ▁ ▁ ▁ ▁ 1.受文者:甲○○ 主旨:台端應於113年4月11日履行完成義務勞務100小時,迄今僅履行6小時,進度明顯落後,請盡速前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履行義務勞務,請查照。 2.送達日期:112年9月7日 送達情形:已送達受僱人 執聲卷第57至59頁 9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12月29日乙○文祐111執護勞57字第10021號函及112年12月29日送達證書各1份 ▁ ▁ ▁ ▁ ▁ ▁ ▁ ▁ ▁ ▁ ▁ ▁ ▁ ▁ ▁ 1.受文者:甲○○ 主旨:台端應於113年4月11日履行完成義務勞務100小時,迄今僅履行6小時,進度明顯落後,請盡速前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履行義務勞務,請查照。 2.送達日期:113年1月2日 送達情形:已送達受僱人 執聲卷第61至63頁 10 具結書1份 ▁ ▁ ▁ ▁ ▁ ▁ ▁ ▁ ▁ ▁ ▁ ▁ ▁ ▁ ▁ 立書人:甲○○ 具結日期:113年1月16日 具結內容:自113年1月16日起至113年4月11日(履行迄日)止至執行機構服務,每月至少執行32小時,若今後未能遵守進度允諾,以致在履行迄日前無法完成義務勞務時數,願受撤銷緩刑宣告之處分,絕無異議。 執聲卷第65頁 11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30日乙○文祐111執護勞57字第0758號函及113年2月1日送達證書各1份 ▁ ▁ ▁ ▁ ▁ ▁ ▁ ▁ ▁ ▁ ▁ ▁ ▁ ▁ ▁ 1.受文者:甲○○ 主旨:台端應於113年4月11日履行完成義務勞務100小時,迄今僅履行6小時,進度明顯落後,請盡速前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報到並履行義務勞務,請查照。 2.送達日期:113年2月1日 送達情形:已送達同居人 執聲卷第67至69頁 12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3月12日乙○文祐111執護勞57字第1673號函及113年3月14日送達證書各1份 ▁ ▁ ▁ ▁ ▁ ▁ ▁ ▁ ▁ ▁ ▁ ▁ ▁ ▁ ▁ 1.受文者:甲○○ 主旨:台端應於113年4月11日履行完成義務勞務100小時,至113年2月27日止僅履行6小時,進度明顯落後,請盡速前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報到並履行義務勞務,請查照。 2.送達日期:113年3月14日 送達情形:已送達同居人 執聲卷第71至73頁 13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113年4月12日南觀總字第11307000650號函暨檢附甲○○義務勞務之工作日誌及執行手冊資料各乙份 ▁ ▁ ▁ ▁ ▁ ▁ ▁ ▁ ▁ ▁ ▁ ▁ ▁ ▁ ▁ 說明:承矚執行該員義務勞務乙案,經核該員僅完成79小時義務勞務,未能於履行期間內完成100小時義務勞務,依規定檢還相關資料。 執聲卷第75頁 14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義務勞務工作日誌 ▁ ▁ ▁ ▁ ▁ ▁ ▁ ▁ ▁ ▁ ▁ ▁ ▁ ▁ ▁ 姓名:甲○○ 履行起訖日期:111年4月12日起至113年4月11日 應履行時數:100小時 履行情形: 執聲卷第77至78頁 時間 義務勞務內容 執行時數 累積時數 111年8月17日 割草 3 3 111年9月30日 環境清潔 2 5 111年11月28日 割草 1 6 113年3月21日 清掃 3 9 113年3月22日 清掃 4 13 113年3月25日 清掃 4 17 113年3月26日 清掃 4 21 113年3月26日 清掃 4 25 113年3月27日 清掃 4 29 113年3月27日 清掃 3 32 113年3月28日 清掃 4 36 113年3月28日 清掃 4 40 113年3月29日 清掃 3 43 113年3月29日 清掃 3 46 113年4月1日 清掃 2 48 113年4月1日 清掃 4 52 113年4月2日 清掃 3 55 113年4月2日 清掃 4 59 113年4月3日 清掃 4 63 113年4月3日 清掃 4 67 113年4月8日 清掃 2 69 113年4月8日 清掃 4 73 113年4月9日 清掃 4 77 113年4月10日 清掃 2 79 15 刑案系統觀護終結原因表 ▁ ▁ ▁ ▁ ▁ ▁ ▁ ▁ ▁ ▁ ▁ ▁ ▁ ▁ ▁ 姓名:甲○○ 履行期間:111年4月12日起至113年4月11日 勞務案件之被告應履行:100小時 實際履行義務勞務之時數:79小時 執聲卷第7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