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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3號

聲明疑義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張郁昇

聲明疑義人

即被告
李牧羣

上列聲明疑義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112年度金訴字第1495號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裁判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裁判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裁判確定後,檢察官應依裁判主文而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9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疑義人即被告李牧羣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495號審理、判決,判決主文為:「李牧羣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聲明疑義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04號判決駁回上訴,聲明疑義人對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16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95號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觀之前揭本院判決主文,文義已甚明瞭,難認有何意義不甚明顯致生執行上疑義之情形。聲明疑義意旨係指摘本院判決認事用法之理由有所違誤,並非對於本院判決主文之意義產生疑義。從而,聲明疑義人本件聲明疑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93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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