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3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逢賢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罰執字第826號、執聲字第1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逢賢犯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逢賢因犯竊盜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被告所犯上開數罪之犯罪情節、態樣、所侵害之法益及罪質等各情,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